《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规则》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17-06-23 信息提供:总会贸仲委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规则》(下称“《指定规则》”)已于2017年4月27日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指定规则》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为该规则下的指定机构,贸仲委可根据适用法等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本规则的相关仲裁服务。 

        《指定规则》规定,在当事人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贸法会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临时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案件中,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指定仲裁员、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就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员回避申请作出决定;还可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员的请求核定仲裁员的报酬标准和聘任条件,承担包括收取仲裁预付金、安排支付仲裁员报酬及实际费用等案件的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开庭室、录音录像设施、安排翻译、安排庭审记录等庭审服务以及提供案件秘书服务等案件工作。 

        根据《指定规则》,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具体工作将由指定工作组执行,指定工作组由贸仲委聘请的五至七名资深仲裁专业人士担任,由贸仲委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担任工作组组长。工作组需在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当事人国籍、案件争议金额、案件复杂程度和案件紧急程度等因素的情况下指定仲裁员或确定仲裁庭人数,充分保证了指定工作的质量和被指定仲裁员的专业水平符合个案的特点和要求。 

        《指定规则》吸纳贸仲委丰富的仲裁经验和对国际仲裁多年的研究成果,并充分融合了国际仲裁中的实践,将2013版《贸法会仲裁规则》和《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利益冲突指引》引入其中,满足和适应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当事人的争议解决需求和习惯。 

        《指定规则》为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非机构仲裁争议解决服务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和操作性强的规定,可由当事人约定适用。《指定规则》的实施有助于在促进仲裁程序高效完成的同时,更加充分地发挥仲裁的灵活性等优势。 

        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在此特别感谢参与本《指定规则》起草工作的各位贸仲委仲裁员、律师等专家的大力支持和宝贵意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规则》请参阅: (《指定规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