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队、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时间:2016-07-05 信息提供:综合部
职权编码 |
(由审改办统一编码) |
职权名称 |
对领队、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1、对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行为的处罚 2、对擅自增减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终止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 3、对导游人员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小费行为的处罚 4、对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行为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黄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旅游质监所) |
职权依据 |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法律】《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违法违规行为 |
1、对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行为的处罚 2、对擅自增减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终止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 3、对导游人员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小费行为的处罚 4、对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行为的处罚 |
处罚种类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3.吊销导游证或领队证并公告; 4.停业整顿。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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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旅游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旅游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法律】《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对该职权所涉及的的跨行政区域、社会影响较大、国家旅游局挂牌督办和省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开展查处工作。 2.市级:负责对辖区内该职权所涉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由省旅游局督办、转办和同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开展查处工作。 3.县级:负责对本辖区该职权所涉及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旅游主管部门管辖,或者由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十五条 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
承办机构 |
黄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旅游质监所) |
咨询方式 |
旅游投诉热线:6359555 地址:黄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旅游质监所)消防路22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旅游投诉热线:6359555 地址:黄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旅游质监所)消防路22号 |
审核意见 |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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