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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队、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时间:2016-07-05 信息提供:综合部

职权编码

(由审改办统一编码)

职权名称

对领队、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1、对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行为的处罚 2、对擅自增减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终止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 3、对导游人员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小费行为的处罚 4、对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

黄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旅游质监所)

职权依据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5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199910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199910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法律】《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20134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违法违规行为

1、对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行为的处罚 2、对擅自增减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终止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 3、对导游人员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小费行为的处罚 4、对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3.吊销导游证或领队证并公告;

4.停业整顿。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旅游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旅游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旅游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5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199910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199910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法律】《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20134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对该职权所涉及的的跨行政区域、社会影响较大、国家旅游局挂牌督办和省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开展查处工作。 2.市级:负责对辖区内该职权所涉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由省旅游局督办、转办和同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开展查处工作。 3.县级:负责对本辖区该职权所涉及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38)) 第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38))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旅游主管部门管辖,或者由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38)) 第十五条 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承办机构

黄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旅游质监所)

咨询方式

旅游投诉热线:6359555    地址:黄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旅游质监所)消防路22

监督投诉方式

旅游投诉热线:6359555    地址:黄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旅游质监所)消防路22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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